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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授郑金雄:法度、常理、常情,一场永不停息的对话

发布日期:2026-01-09 01:51    点击次数:83

旭日东升、水往低处,这些天地间历久不变的规律,构成了我们理解世界最基本的坐标。这些,我们称之为常识、常理、常情。它们是生活的底色,是思维的基石,是我们无需言说却共享的理解。

然而,当我们从这自然而然的原野步入庄严肃穆的法庭,当生活的逻辑遭遇法律的逻辑,这种不言自明的和谐有时会被打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将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认识判断结合起来,把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融合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考量”。这寥寥数语,触及的正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深沉而根本的命题:法律的精义与民众心中的天理人情,究竟该如何相处?从传播学的视角看,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技术性问题,而是一场关乎法治生命力的、永不停息的公共对话。

裂痕:当法律的语言远离生活的土壤。有些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热议,并非公众刻意挑战法律权威,而是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基于“常理常情”的“认识判断”之间,出现了一道清晰的裂痕。这道裂痕,源于法律作为一种专业化知识体系的必然命运。

法律源于生活,是对无数社会常识、习俗与纠纷解决经验的抽象与提炼。它本是常识的结晶,但为了追求普遍性、确定性和体系上的自洽,法学家与立法者必须对这些林林总总的常识进行筛选、裁剪与逻辑重构。一些常识被赋予核心地位,另一些则被边缘化;生活世界中连续、复杂的事件,被切割成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渐渐构建起一套属于自己的、高度专业化的语言和逻辑体系。它像一座宏伟的城堡,内部结构严谨,秩序井然。然而,危险也正在于此:当这座城堡的围墙过高,门窗紧闭,它便可能与其赖以建立的生活土壤相分离。法律的语言(法度)成了一种需要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方言”,而不再是生活常理的自然表达。此时,法律判决即便在城堡内部逻辑自洽,一旦传播到城堡之外的生活世界,便可能因其“不近人情”或“违背常理”而遭遇理解障碍与认同危机。

桥梁:传播作为法治的“存在条件”。为了弥合这道裂痕,我们必须回到一个更为根本的“原问题”:法治与传播,究竟是何种关系?答案并非将传播视为普法宣教的“扩音器”,而应将其认定为法治得以鲜活存在的“构成部分”。没有传播在“法律城堡”与“生活世界”之间穿针引线、传递信息,法治便如同失去土壤的大树,根基必将枯萎。这一认知,为我们深刻理解“法度、常理、常情”何以必须融合,提供了决定性的视角。

法治,从来不是一部部静默法典文本,而是一种“动态的治理秩序”。这个秩序的维系,光有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正当性,即人们内心深处的认同。而这种认同,无法通过命令来获得,只能在持续的沟通与对话中生成。

在本体维度上,传播是法治的血脉。法治是秩序的“骨骼”,为社会提供稳定的规范框架;传播则是秩序的“血脉”,负责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通过解释、辩论、叙事,转化为社会成员心中“活的共识”。骨骼与血脉,是一体两面、共生共荣。剥离了传播的血脉,法律的骨骼将是一具枯骨,毫无生机;失去了法律骨骼的支撑,传播的血脉也可能沦为无序的喧哗。因此,“法度”与“常理常情”的结合,并非外部强加的要求,而是法治生命体内在的、本质的需求。

在正当性维度上,传播是转化的枢纽。现代法律的正当性,源于“法律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良性沟通。专业判决应能够被公众所理解和接受。传播在此扮演着“转化器”和“传感器”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将专业的法言法语“翻译”成公众可理解的内容;另一方面,将群众的诉求反馈给相关部门。张军院长所强调的“结合”,正是要激活这个沟通回路,让司法权力的“强制”通过传播的转化,生成为权利的“权威”。

在整合维度上,传播是共识的土壤。现代社会价值多元,人们对“善”的生活各有理解。法治的崇高理想,是在不取消多元性的前提下,实现社会的基本整合。这种共识的形成,绝非自动实现,它依赖于公共领域内持续的理性讨论、倾听和辩论。每一个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都是一次公共讨论的契机。当司法机关在判决中主动回应常理常情,并以清晰的法律说理展示其思考过程时,它正是在参与并引导这场对话,滋养一种尊重程序、信仰权利同时又充满人文关怀的法治文化。这是社会整合最深厚的黏合剂。

在反思维度上,传播是演进的动力。法治必须是一个具有学习能力和反思精神的智慧系统。司法公开、判决书上网、庭审直播,这些不仅是透明化的要求,更是一种“反思性传播”。它将系统内部的逻辑暴露给社会审视。来自学术界、媒体和公众的批评与质疑,正是法治系统调适、修正乃至革新的最重要动力。不少案件最终经再审改判,正是司法系统在接收到社会反馈后,进行自我反思与修正的体现。一个阻塞了传播通道的法治系统,将因无法感知时代的脉搏而逐渐僵化,最终脱离现实,丧失生命力。

回归:在言说中完成的正义。“遵循法度、顺应常理、合乎常情”,其深意远不止于一种司法技艺,它更是一种法治哲学,一种关于法治如何“存在”的智慧。它要求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完成一次角色的回归:从一个仅仅操作法律条文的“专业技师”,回归为一个深刻理解社会、通达人情世故的“公正判断者”。

这要求法官的判决,不仅要写法理论证,还要写情理论证。判决书不应只是一份冷冰冰的技术文件,它更应该是一份面向当事人的交代、一份面向社会的公共说理。它需要清晰地阐释,眼前的判决不仅是“法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常理”的自然延伸,更是“常情”的应有之义。它需要完成一次成功的“传播”,将一个专业判断构建成一个合法、合理、合情的,能为公众所理解和接受的“完整故事”。

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启蒙。它不仅是法律对大众的常识启蒙,也是生活常理对法律专业的一种启蒙。当一份判决能够成功地弥合法律专业判断与公众常识判断之间的鸿沟时,它便极大地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塑造了社会的法治信仰。人们服从判决,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更是因为他们在这个判决中,看到了自己所信奉的公平正义得到了回响。

行至水穷处,坐看云起时。法治的征途,何尝不是如此?当法律因专业化而面临“山穷水尽”的质疑时,回归常识、常理、常情,往往能开辟出“柳暗花明”的新境。这场在言说中建立、在对话中被认可、在辩论中达成共识并在批判中走向完善的公共对话,是法治秩序最真实的样貌。

对于我们每一个身处其中的人而言,无论是法律人还是普通公众,守护这场对话的畅通——让法律被理解、让民意被听见、让正义被看见——或许,正是我们在这一“永不停息的公共对话”中,所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情。归根结底,法治是一场我们所有人共同参与并由我们所有人的共识所滋养的,漫长而庄严的言说。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法治宣传教育体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郑金雄(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律传播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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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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